李涛律师于每周到楚天交通体育台(FM92.7)。周一的下午2:30--3:30的《车行天下》、周四上午7:40--9:00的《城市新干线》节目中;张功武律师于每周二上午8:00--9:00在《城市新干线》节目中,参与法律节目,回复现场咨询热线。欢迎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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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李某从农村来武汉市打工,应聘到某搬家公司做搬运,该公司于2003年2月1日与其签订六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9年1月31日,合同第五条约定:“因李某为农民,该企业不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劳动合同于2009年1月31日到期后,该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给予李某终止合同的补偿金2000元/月×1.5月=3000元,李某拿到补偿金后,了解到其他职工在该单位,单位都为其他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遂向单位提出要求补办社会保险,单位以双方有约定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李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单位为李某补缴2003.2.1-2009.1.31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赔偿未办理失业保险给李某造成的损失525元/月×13月×50%=3412.5元。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张功武律师点评: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之规定,本案中,该搬家公司与李某关于“该企业不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实行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故该项约定为无效的约定,该搬家公司仍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有些社会保险费补缴不成的情况下,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