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律师于每周到楚天交通体育台(FM92.7)。周一的下午2:30--3:30的《车行天下》、周四上午7:40--9:00的《城市新干线》节目中;张功武律师于每周二上午8:00--9:00在《城市新干线》节目中,参与法律节目,回复现场咨询热线。欢迎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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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周某2008年9月10日应聘到某单位做财务工作,并签订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3000元/月,工作一月后,单位发现其工作能力不行,对其应聘时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查实,发现其应聘时提供的毕业证及会计证均系伪造,遂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决定,周某要求支付2008年9月10日-2008年10月20日期间的工资,单位以其采取欺骗手段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支付,周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4000元,该请求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张功武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及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及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之规定,本案中,职工周某采取欺骗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意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但周某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还是应当按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其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