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律师于每周到楚天交通体育台(FM92.7)。周一的下午2:30--3:30的《车行天下》、周四上午7:40--9:00的《城市新干线》节目中;张功武律师于每周二上午8:00--9:00在《城市新干线》节目中,参与法律节目,回复现场咨询热线。欢迎收听!
职工陈某为某建筑公司的建筑工人,公司在外地施工,在施工的建筑物旁搭建了一临时工棚,供陈某等建筑工人在工棚内吃饭休息,2008年12月12日中午,陈某一人在工棚内休息,工棚被一路过汽车撞击倒塌,陈某受伤,造成大腿骨折,肇事司机逃逸,陈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0元,出院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陈某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认为,陈某是在休息期间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故不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不服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于2009年7月18日确认其为工伤。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张功武律师点评:
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遭受伤害,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工伤待遇:——3、企业以临时工棚做职工集体宿舍,因工棚倒塌,职工负伤或者死亡的;”之规定,陈某虽然是在休息时受伤,但因为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休息地点和工作地点具有不可分性,在工地旁边的工棚休息也可视为是在工作地点因不安全因素而受伤,仍然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