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律师于每周到楚天交通体育台(FM92.7)。周一的下午2:30--3:30的《车行天下》、周四上午7:40--9:00的《城市新干线》节目中;张功武律师于每周二上午8:00--9:00在《城市新干线》节目中,参与法律节目,回复现场咨询热线。欢迎收听!
李涛律师于每周到楚天交通体育台(FM92.7)。周一的下午2:30--3:30的《车行天下》、周四上午7:40--9:00的《城市新干线》节目中;张功武律师于每周二上午8:00--9:00在《城市新干线》节目中,参与法律节目,回复现场咨询热线。欢迎收听!
2005年11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对原告所有的川AMU205号轿车进行了保险,其中对第三者责任险原告方投保200000万元,保险期限从2005年11月26日起至2006年11月26日止。2006年3月21日中午12时15分,原告曾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从成都沿成洛公路往洛带方向行驶至西平加油站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2006年4月12日,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被告于2006年12月4日以原告的驾驶证不符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陕西省公安厅关于不符合法定条件领取的驾驶证是否有效问题请示的答复”(公交管[1999]254号)、公安部“关于对持伪造居民身份证冒领的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交管[2002]183号)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险条款(2004)之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八款第十项的规定为由,拒绝赔偿。
审判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曾某与被告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保险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庭审中被告答辩也提到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应当认定,故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分公司赔偿原告曾某110000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实质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有瑕疵为由认定驾驶证无效从而免责。
一、行政许可具有公定效力,保险机构无权自行认定驾驶证无效
在本案中,合同的免责条款“投保人持无效驾照”是被告主张免责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机动车驾驶证的颁发是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申请人符合相应的行政许可条件,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并经验收合格即可向申请人颁发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否认驾照的效力,并以此为由免责拒赔。
二、行政许可的撤销属于行政权力的范畴
颁发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实施主体,就是地方的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此也只有该部门具有作出行政撤销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职能,其他部门未经法定行政程序不能越权撤销或吊销该行政许可事项。本案中,原告在初次申领驾驶执照时虽有年龄上的瑕疵,但已通过合法的申请审批程序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证在未经合法的行政许可撤销程序被撤销或出现违法事由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仍然具有法定的效力。且原告的驾驶证经过年审合格,其他条件也符合驾驶条件,应认定其仍有驾驶资质。
三、在民事诉讼中发现行政许可效力有瑕疵的处理
本案太平洋保险公司虽然对原告的驾驶执照的合法性有异议,但没有通过法定的途径向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启动行政许可撤销程序,亦未提供发证部门确认驾驶证为无效驾驶证的证据,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的机动车驾驶证是无效的,因此其关于该驾驶证的颁发有瑕疵系无效驾驶证的主张无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高玉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