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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佩的审讯长: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陈贤某、刘某某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经过这日的法庭拜候,现结合真相和法律公布如下代理看法:
一、本案应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订正的《中华黎民共和国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理由如下:
2009年《安全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黎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黎民共和国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注解(一)》第三条规定:“安全合同成立于安全法施行前而安全标的转让、安全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情,发生于安全法施行后的,适用安全法的规定。”本案中,《安全合同》签订于2009年6月19日,安全事故发生于2010年2月20日。也就是说,《安全合同》成立于2009年《安全法》施行前而安全事故发生于安全法施行后,应适用2009年《安全法》的规定。
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以《最高黎民法院民二庭掌管人就《〈安全法〉司法注解(一)》答记者问》的相关内容为依据,主张本案应适用《安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即2002年《安全法》。我们认为,该篇音讯报导仅仅是司法机关做事人员就《〈安全法〉司法注解(一)》的相关规定作出的个人融会,并不是最高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模范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依据。
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仍应适用2009年《安全法》的规定。
二、《安全合同》中“无照驾驶”免责条款不能产生免责听命,理由如下:
2009年《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安全合同中免除安全人责任的条款,安全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安全单或其他安全凭证上作出足以惹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对于交通事故律师费用?山东村民发帖维权被判数罪入狱5年_网。并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可能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成听命。”从以上规定可知,安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产生免责听命的前提条件为:(一)安全人应在投保单、安全单或其他安全凭证上作出足以惹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二)安全人应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三)安全人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光阴应当是在订立合同时即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也就是说,以上三个条件同时餍足,免责条款材干产生免责听命。
2002年《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我不知道武汉保险律师。“安全合同中规定相关于安全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安全人在订立安全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成听命。”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订正前后的两版《安全法》均恳求安全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安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免责听命。
本案中,在订立安全合同时,被告既没有在《安全合同》中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惹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即对免责条款的标题及内容没有运用区别于其他条款的标题及内容的字体、字号、定色),也没有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我们认为,对免责条款举办明确说明,对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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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告作为安全人的法定任务,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并没有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任务。
因此,我们认为,“无照驾驶”免责条款不能产生免责听命。
三、被安全人陈胜某的意外仙游安全金额应为12万元,理由如下:
《中华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道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任务”。本案中,投保人迈达公司为包括陈胜某在内的169名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侵犯险,交纳了等额的安全费(110元/年/人),其中161名员工享受12万元的安全金额,而包括陈胜某在内的8名员工仅享受5万元的安全金额。在同一个团体人身安全合同中,投保人为各个被安全人承担了同等的合同任务,各个被安全人却不能享受同等的合同权利,权利任务严重不对等,很较着违抗了民事活动的公道原则。
被告辩称,被告对被安全人陈胜某的安全金额5万元是依据保监发[1999]043号文件(《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仙游人身安全限额的告诉》)来确定的。该文件中的确有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安全,仙游安全金额总额不得超过黎民币5万元”。但是,我们认为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企业作为投保人为其员工投保人身安全,理由如下:(一)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安全,仙游安全金额总额不得超过黎民币5万元。这一立法的动身点是探求到父母既是其子女的法定继承人,又是其子女作为被安全人的安全合同的法定受害人,为了防守父母为得到巨额安全赔款而蓄意侵犯或杀害未成年子女,所以有此规定。(二)2009年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连的劳动者投保人身安全,不得指定被安全人及其天伦属以外的人为受害人”,也就是说,企业为员工投保人身安全,被安全人员工及其天伦属以外的人包括投保的企业都不能成为受害人,所以法律对此种投保的安全金额没有下限限制。因此,被告不能依据该文件确定被安全人陈胜某的安全金额为5万元。
根据安全费的计算公式“安全费=安全金额×安全费率”可推导出安全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安全金额=安全费÷安全费率”。由《安全合同》中“安全层级信息表”可知,被安全人陈胜某和其他161名员工同为投保人迈达公司的员工,置备同种类的团体人身意外安全,适用同一安全费率表,也交纳了等额的安全费(110元/年/人)。
因此,我们认为,陈胜某应当享受与其他161名员工相通的安全金额即12万元。
本案真相清楚,证据充分,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赔付12万元安全金的责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代理看法,请审讯长予以充分探求!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刘雪莲 柳毅律师
201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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